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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编辑:刘强 2017-06-22 16: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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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村委(社区居委),驻安化各单位及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责任分为决策部署责任、组织实施责任、任务完成责任。承担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乡镇和单位及承担棚户区改造配合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其党政主要领导是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采取组织措施、纪律处分等。采取组织措施包括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条 对下列具体情形责任追究如下:

  (一)实施单位组织领导工作不到位、安排部署不及时、职责不明确、贻误工作的,或其工作进度明显滞后、未完成分配任务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二)相关职能部门未主动为棚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工作人员或在工作中推、拖、卡、拿,影响棚户区改造进度,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督办问题整改不力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落实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同一问题督办多次没有整改的,视情节分别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有关工作人员采取组织措施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组织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采取提供虚假证明、证照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散布谣言或不实信息,妨碍房屋征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参与或组织群众非法上访、聚众闹事、威胁、恐吓工作人员,干扰、妨碍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在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内突击搭建违法建筑的;

  (六)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吃拿卡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截留、挤占、挪用或挥霍浪费棚改资金的;

  (八)擅自改变征收政策和调整补偿标准,影响政策平衡和整体拆迁的;

  (九)其他违反房屋征收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迟缓、配合不力,或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的,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

  (二)需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的,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需采取组织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由县委组织部或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处理;

  (三)触犯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印发

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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