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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编辑:刘强 2017-06-22 16: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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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创新体制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措施,扩大有效投资,全面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建设宜游安化。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结合县域城镇棚户区改造需求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棚户区中长期改造和年度实施计划,优先改造连片规模大和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组织引导作用,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资金的统筹力度。整合各类可用于棚改的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基建资金、棚改专项贷款、棚改项目招商收入、棚改腾空土地出让纯收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等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强化属地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棚户区改造主体责任,县政府提供资金兜底保障。根据各棚户区项目特点,按照盈亏相对平衡的思路,将具有商业开发前景的项目与纯社会公益项目捆绑结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有实力、信誉好的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充分调动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

  3.以人为本,依法征收。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棚户区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政策,采用统一规划改造,政府征收的模式开展征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变“政府要求群众搞棚改”为“群众主动要求搞棚改”。着力规范土地与房屋征收行为,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4.综合开发,节约土地。要把棚户区改造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城中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老旧社区改造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统筹上报项目。对土地进行集中整理,增加土地储备。

  5.统筹兼顾,完善配套。棚户区改造要体现城镇功能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做好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公交、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化、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建成风貌特色突出的新型城镇片区。

  二、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

  (一)改造目标

  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以《安化县城市住房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为准(新增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适时调整),覆盖到全县建制镇和乡集镇,实现全县城镇棚户区全面改造,新型城镇化水平整体提高。2017-2020年,全县力争改造2万户,改造建筑面积180万平方米。

  (二)工作重点

  棚户区改造以东坪、梅城为重点,兼顾平口、江南、马路等位于县域重要交通干线或资水沿线的中心城镇和特色城镇,及县域景观廊道和景观节点等风貌特色区域的改造,带动县域其它建制镇和乡集镇容貌和功能的整体提升。

  (三)界定标准

  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域;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各地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方可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3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5.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6.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7.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8.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9.其他方面。经鉴定无改造、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统一调度、指导和监督,负责棚改政策、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县安居办主要职责为:负责研究并拟定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政策;负责组织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长期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解计划;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指标的争取及任务指标的下达;负责组织审定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负责统一调配棚改各类专项资金及政策性贷款;负责组织筹集棚改安置房源;负责组织棚改腾空土地的建设及招商引资等;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调度、指导、监督和协调。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是本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按照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工作任务,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项目计划申报、调查摸底、宣传发动、征拆安置、环境保障等。

  (三)县发改局:负责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标核准、基建计划等手续开设绿色通道;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基建资金,并纳入棚改资金统筹范围。

  (四)县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监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专项资金;负责安排工作经费;优先出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财评报告。

  (五)县住建局:负责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审批、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等报建手续开设绿色通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棚改区域划分及项目规划等。

  (六)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土地划拨、土地出让、不动产登记等手续开设绿色通道;负责优先按排安置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协助做好棚改区域划分及项目规划等。

  (七)县房产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调度、监管工作;承担房屋征收部门职责;负责对棚改特困安置对象实施公租房保障;负责搭建安置房选购平台等。

  (八)县城投公司: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衔接工作,争取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性专项贷款及项目资本金;负责按规定流程和棚改购买服务要求及时拨付资金。

  (九)县城管局:负责防止私建乱建、突击抢建行为;为主承担拆除违章建筑。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县民政局: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对象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负责对棚改拆迁安置特困对象实施特殊救济。

  (十二)县环保局:负责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开设绿色通道。

  (十三)县监察局:负责对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阻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十五)县广播电视台:负责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开设棚改专栏。

  (十六)县商务局:负责棚改区域商业网点及农贸市场规划;承担本系统房屋征收补偿任务主体责任。

  (十七)县科工局:负责协调房屋腾空区域通信线路迁改等;承担本系统房屋征收补偿任务主体责任。

  (十八)县水务局:负责房屋腾空区域供水管道迁移等工作;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供水实施优先、优惠政策。

  (十九)县农粮局、县供销联社等单位:承担本系统房屋征收补偿任务主体责任。

  (二十)国网安化供电公司:负责房屋腾空区域供电线路迁改等工作;负责对棚改建设项目供电实施优先、优惠政策;

  (二十一)湖南有线网络安化有限公司:负责房屋腾空区域有线电视网线迁改等。

  (二十二)电信安化分公司、移动安化分公司、联通安化分公司等单位:负责房屋腾空区域通信线路、设施迁改等。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1.争取上级财政补助。实施主体要积极配合县房产局、县发改局做好项目储备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

  2.落实县级财政支持。县财政要根据棚改实际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按照一定比例安排资金;棚改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和提取相关基金后的纯收入,县财政全额返还,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3.积极利用信贷资金。按照“县级统贷、分项实施、统一还款”的原则,以“安化县羽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县棚户区改造的投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及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或软贷款,并可对符合条件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转贷,也可直接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以全额出资方式或以参股方式组建联合项目公司,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可搭配建设一定比例的商品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通过改造与开发相结合,弥补棚改资金不足,形成良性循环。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EPC和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和征拆安置工作。要积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加强指导监督,合理保障民间资本投资人的权益。

  (二)优先保障用地

  1.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全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2.对建筑密度大,改造成本高的棚户区,可适当放宽规划条件,由县规划例会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3. 棚户区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和非盈利性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用地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建的商业、服务等经营用房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三)实施税费减免

  1.严格执行上级关于棚改项目税费减免的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财政性拨款的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各部门单位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由县安居办负责审核。

  2.严格执行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税收予以优惠。

  对棚改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提高审批效率

  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县城镇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开辟棚改拆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立项、规划许可、土地审批、施工许可等审批时限,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采取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模式,以达到启动快、建设快、投资省和质量优的目标。

  (五)鼓励居民选择货币安置

  1.政策性奖励与补助。《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3〕1号)和《益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安置办法》(市政府令〔2014〕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一事一议,具体由县安居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2.税费减免优惠。严格执行财税〔2013〕101号的相关规定,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载明其配偶及父母子女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货币化安置协议,申请《货币化安置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予以出具。

  棚户区改造居民使用货币补偿款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还被征收人。

  3.组建棚改安置房源选购平台。根据征拆安置人要求,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主体向房产商集中选购商品房,组建棚改安置房源选购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安置户的购房成本。征拆安置人凭《货币化安置证明》,自愿选择购买,享受折价优惠。

  4.其它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片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区生源办理。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购买商品房后,也可凭《购房合同》和《货币化安置证明》在商品房所在片区办理户口迁入和按规定办理子女转学、入学等手续。

  (六)强化征地拆迁和查违拆违工作

  科学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征地拆迁和查违拆违工作的要求,确保棚改工作顺利推进。

  五、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棚改规划。县住建局要会同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合理确定改造规模和改造时序。

  (二)不断提升安置房品质。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强化质量安全监督,积极推广绿色建筑,落实节能环保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要注重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与安置房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并按规定同步交付使用。要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将地域文化特征融入棚改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过程。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明确。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济开发区)及有棚改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相应成立棚改工作指挥部,由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负责辖区内或本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县安居办的监督、协调和指导。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要牵头负责联系乡镇的棚改工作。

  (二)健全推进机制。县安居办和各相关部门单位实行例会、通报和巡查等制度,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

  (三)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优惠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引导棚户区居民积极支持和参与棚改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督查考核。县安居办会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全县棚改进行督促检查,并下发督查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棚改工作列入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由县安居办制定考评细则,会同县绩效考核办执行。

  2.严肃工作纪律。凡参与棚改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规定,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进行阳光操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依纪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棚改专项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做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安居办牵头具体组织实施。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

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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