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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的若干规定

编辑:刘强 2017-06-22 17: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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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化县委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7〕23号)精神,切实把握政策机遇,确保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法、规范、有序、高效推进,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

  (一)拟定实施方案。实施单位确定拟实施棚改区域后,应拟定该区域棚改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拟征收补偿方案、资金需求概算及筹集方案、工作实施方案、棚改腾空区域规划建设方案等四部分内容。其中拟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二)申请及审批流程。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出台后,由实施单位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居办)提出实施申请,由县安居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后,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获批后由县安居办下达该棚改项目批准实施文件并安排征收补偿资金。

  (三)实物量调查及未登记建筑认定。棚改项目批准实施文件下达后,由实施单位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补办)申请启动实物量调查及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县征补办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实施单位共同完成实物量调查及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并将调查及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确定评估机构。实施单位应当在县征补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五)实施单位协议征收。实施单位在被征收房屋业主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对已批准实施的棚改项目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协议征收。

  (六)房屋征收部门征收。需要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征收的,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项目,交由县征补办按规定程序进行征收。

  (七)资料归集整理。实施单位负责归集整理棚改项目征收补偿资料,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单个棚改项目完成后,须将整套征收补偿档案移交县征补办。

  二、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与安置方式

  (一)有关补偿、临时安置、搬迁、奖励、补助标准

  1.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搬迁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

  以下的,给予1000元搬迁费,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增加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且暂无现房安置的给予两次搬迁费。征收非住宅由征收人与经营人协商确定搬迁费,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3.购房补助费: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或认定建筑面积给予购房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一镇一议,具体由县安居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东坪城区购房补助标准按每平方米1200元执行。

  4.寻房补助费: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安置的,按每户8000元给予寻房补助费。

  5.临时安置费:征收住宅需要过渡安置的给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为每户每月600元;超过8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

  6.停产停业补偿费:征收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7.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期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生产和仓储用房,按期签订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奖励,按期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

  8.整体配合奖励费:以幢为单位,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的,给予每户1万元奖励。

  9.住房公积金奖励费:私有住宅选择货币安置并按期搬迁的,按每户每月500元为其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作为奖励费。原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户主,为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缴存,享受无差别购房贷款政策。该项奖励费允许开户满1年后自愿办理销户提取。

  (二)私有房屋的补偿、补助及奖励

  1.私有住宅(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补助及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购房补助费、寻房补助费、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整体配合奖励费和住房公积金奖励费。

  (2)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高层电梯住宅除外)原则上安排指定区域多层住宅作为产权调换房源,在面积上实行征1补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临时安置费和整体配合奖励费。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被征收人要求按电梯房进行产权调换房的,应当支付合理的差价。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1 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承担。

  2.私有非住宅

  (1)征收私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整体市场评估价值和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和整体配合奖励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调试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和相关评估确定;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按照重置成本法评估其实际价值;对已废弃的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利用非住宅房屋为生产经营场地,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从事合法生产经营,因房屋被征收造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中断或终止,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补偿。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的,由被征收非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单位自管公房的补偿、奖励

  征收单位按单位自管公房评估价值,对所有权人进行货币补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屋由国资部门予以收回,房屋主体部分不予补偿;房屋产权单位正在使用且确有实际需要的,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安排。单位自管公房已出租的,其所有权人应当做好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单位另给予被征收房屋如下补偿、奖励:

  1.单位自管公房租赁给他人生产或经营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补偿费和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补偿。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补偿,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超过上述规定补偿金额的,按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金额计算。

  2.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镇规划区内另有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和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补偿。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镇规划区内没有住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按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补偿。

  本规定所称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是指居住人(含配偶、父母或子女)是本单位职工,其住房是由本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人员。单位自管公房居住人将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出租或转让的,不属于该规定范围。

  (四)国有直管公房的补偿

  征收国有直管公房,只对管理单位给予补偿,补偿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承租人按以下原则进行补偿:

  1.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非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和搬迁费。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补偿,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超过上述规定补偿项目金额的,按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金额给予补偿。

  2.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对住宅承租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但承租人在同一城镇规划区内另有住房的,不给予临时安置费补偿。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优先实施保障。

  三、安置房源的筹集

  (一)明确安置房源筹集主体。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居办负责统一筹集棚改安置房源,县安居办应当与各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安置房需求信息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安置房的需求情况,包括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需求和选择货币安置对象的购买安置房需求。县安居办应当广泛征求各实施单位及安置对象的意见,积极筹措合适安置房源,最大限度地满足拆迁安置对象的合理需求。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优先从存量商品房市场中筹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的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源。如存量商品房市场中房源不足,县安居办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自行建设安置房源。

  (二)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采购。县安居办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订购商品房,用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商品房采购工作程序如下:

  1.申报采购需求计划。县安居办根据征收项目具体情况,编制需求计划,确定房源套数、户型、区位等,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采购房源。县安居办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程序依法进行采购,采购价格一般应低于该商品房项目或周边商品房同时期实际成交备案均价的10%以上。

  3.预付购房款。县安居办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预付购房款。预付购房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订购商品房总房款的80%。

  4.锁定房源。县安居办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订购款后,及时函告县房产管理部门对订购商品房源进行控管。控管期限一般与征收项目签约期限一致。

  5.选房安置。棚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选购所订购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房。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

  6.结算。县安居办根据被征收人实际选房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

  (三)搭建棚改安置房源选购平台。县安居办负责搭建棚改安置房源选购平台,建立棚改安置房房源库,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买。棚改安置房源选购平台搭建程序如下:

  1.建立房源库。县安居办公开棚改安置房房源库入库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将商品房房源用于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库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2)入库房源。已取得预售许可且主体结构封顶,交房时间不超过12个月;价格低于该商品房项目同时期实际备案均价的10%以上;符合居民安置意愿;满足我县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要求,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44平方米以内;所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

  (3)入库项目申报资料。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楼盘表(一房一价)、商品房价格申报备案表等房源材料;自愿遵守房屋价格、工程质量、配套设施、交房时间等条件要求的承诺书。

  2.公开房源库信息。棚改安置房房源库内所有房源向被征收人公开,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四、棚户区改造资金管理规定

  (一)统一归口管理。由县安居办统一归口管理的棚改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棚改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基建资金、棚改专项贷款、棚改项目招商收入、棚改腾空土地出让纯收入、棚改工作经费等资金。以上资金由县安居办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二)实行专户专账。归口管理的棚改资金均应进入县安居办开设的棚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管理,由县安居办集中办理财务核算,并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的监督管理。各乡镇棚改项目征收补偿资金统一由县安居办通过银行直接拨付至拆迁安置对象。

  (三)规范信贷资金使用程序。棚改项目需使用县羽城公司棚改专项贷款资金的,应由实施单位向县安居办提出申请并提交资金需求概算,由县安居办纳入棚改信贷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棚改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每笔信贷资金,须经县安居办审批并提交相关资料。县安居办应当建立棚改信贷资金使用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与县羽城公司做好棚改信贷资金拨付对接工作。同时要规范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严格按照银行要求使用信贷资金。

  (四)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经费、征收补偿及建设项目等资金的拨付审批制度和财务资料的整理归档制度。

  (五)明确资产管理主体。棚改腾空土地使用权归县羽城公司;棚改项目建成后,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归县房产局管理,其它属政府的资产归县羽城公司管理。

  (六)重视棚改项目资金平衡。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居办负责棚改项目资金平衡工作,县安居办会同县国土局、住建局、羽城公司共同研究制定棚改资金平衡方案。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一)申请程序。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除乡镇人民政府之外的其他棚改实施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县内特困企业及自筹共建组织等。社会力量自行组织实施棚改,须向县安居办提出申请,由县安居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后,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列入棚改计划,再由县安居办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书》,凭确认书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审核标准。社会力量作为棚改实施主体纳入棚改计划,享受优惠政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城市规划;2.符合当地政府棚改规划;3.拆迁补偿标准未超过征收部门征收补偿标准;4.确能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

  (三)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根据不同情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参与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实施棚改区域范围以外的改造项目,包括零星棚户区、特困企业破旧房屋及单栋危旧房等改造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安置房建设可以采取行政划拨供地;(2)享受上级棚改专项补助资金(按改造户数补助);(3)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报建规费优惠政策;(4)享受棚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参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安置房建设可以采取行政划拨供地;(2)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报建规费优惠政策;(3)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参与东坪、梅城等政府重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如社会力量实施主体愿意承担拆迁安置工作及费用的,根据项目现有建筑密度、改造建设容积率、拆建比及政府有关配建要求等不同情况,县安居办可以从棚改统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享受安置房建设行政划拨供地、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报建规费减免、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对经测算收不抵支问题突出的项目,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给予特别政策支持。对项目的具体补助和特别支持政策,由县安居办牵头,会同财政、住建、国土、房产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测算分析,提出意见,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棚改腾空土地以后建设项目,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参与单位,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安居办另行制定。所享受优惠政策由县安居办提出方案,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规定

  (一)在棚户区改造中涉及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益阳市集体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14〕1号)规定执行。

  (二)各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应当每周向县安居办上报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向县征拆办上报房屋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七、本规定由县安居办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9日印发

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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