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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福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来源:大福镇 编辑:刘强 2015-07-16 1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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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使大福镇区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空气环境,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民意调查95.6%的居民同意镇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96.2%的居民反对拱门跨公路悬挂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大福镇人民政府委托城镇环卫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实施时间2015年7月16日开始。

  第三条 村(居委)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责任主体,应当广泛深入开展入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禁放范围:和平社区、永久社区、沂滨社区、大福坪村、北兴村(原百花园村区域)、镇区下至农电加油站上至龙滨加油站等地段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五条 重大节日和重大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由大福镇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出通告,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第六条 在禁放区,违反本规定之一的,由城环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村居委执行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个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举办喜庆等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宾馆、酒店等单位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不劝阻举报的,除对燃放单位、个人处罚外,对有关的宾馆、酒店等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处的罚款或者应当赔偿的经济损失,行为人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由城环办负责解释。

  大福镇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来源:大福镇

编辑: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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